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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售屋換約後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之買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疑義乙案。
以101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7878號函復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案,惟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銷售之預售屋,於委託代銷契約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買受人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如仲介業者)轉售予第3人(簽訂權利買賣契約),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變更買受人名稱等),依上開規定,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相關資訊)。至於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實際交易等相關資訊。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者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疑義乙案。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3項規定:「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1.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2.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上開規定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本(101)年8月1日,亦即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該日起簽有委託代銷契約者,於該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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