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查封物件時,只要當下有租約或有租客的情況一律都是不點交。
法院只會依當下查封時所看到的、聽到的訊息公布在法拍訊息上,接收到的訊息是真?是假?都要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民法425條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因為民法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但只要租約超過5年或沒有定期限的租約未經公證還是會被排除其租約。
另外還有一條民法866條可排除租約
民法866條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所有的債權人比任何人還擔心錢要不回來或標不到好價錢,所以為了保障債權人,在設定抵押權前的租約一律排除,可申請變點交。
另外,若在設定抵押權當下,若債務人欺騙債權人的情況,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會在貸款聲明書中要求貸款人切結房屋無出租、無增建聲明書,保護其債權。
最近法拍屋的常態是衝上標的情形,大部份都是第一拍、第二拍都是不點交,直到債權人去排除租約後變點交,常常會標的比第一拍的價錢還高,或是接近第一拍的價錢,
這就是這篇探討的怎麼從不點交變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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